关于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调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州组通〔2009〕18号
2004年印发的《黔西南州直机关干部调配工作的规定》(州办发[2004]14号),对加强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组通〔2008〕13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州管干部的调配以任职文件办理调动手续,不再下发调动通知;其他人员的调配工作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由州委组织部审批办理的调配事项:
l、州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公务员,以及以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州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
2、根据工作需要审批办理有关干部的调配。
(二)由州人事局审批办理的调配事项:
1、州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配。
2、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
3、州级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
4、州级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调配。
二、调配程序
(一)州级机关、事业单位需要调入工作人员时,应在有编制缺额的前提下,按照干部管理和调配审批权限,向州委组织部或州人事局提交进人计划申请。
(二)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对各单位的进人计划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留有余地,逐步补充,分步到位”的原则,提出州直机关进人计划报告报州编委会。
(三)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根据州编委研究下达的控编补员计划,向批准进人单位发放增人计划卡。
(四)进人单位按照增人计划卡的种类,采取考调或选调的方式选拔人员,由本单位政工(人事)部门与调出单位商洽,考察了解拟调人员表现情况,对调入人员的身份、素质严格把关。经调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按干部管理和调配审批权限,报州委组织部或州人事局审批。
(五)州委组织部或州人事局研究并报州委、州政府有关领导会审签批后,行文调动。
三、调配审批须报送的材料
(一)调动请示。由调入单位或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报送,写明调动理由、拟调岗位、编制定员、职数设置及缺额情况等。
(二)调动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须由调入单位政工(人事)部门依据本人档案如实填写拟调动人员相关信息。
(三)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现,一式三份)。应全面反映拟调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以及是否符合拟调工作岗位需要等情况,并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印章。
(四)填写后的增人计划卡。
(五)调入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员调动事项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六)拟调动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关于拟调动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
(七)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需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或调出单位党委(党组)印章。
(八)干部调配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拟调动人员的调动申请、体检表、干部档案等其他材料。
四、调配纪律
(一)各单位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调配规定,对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的调配任务,应自觉服从、积极支持、按时完成,切实防止“派不进、调不出”的现象。
(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从事调配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依法按章办事。
(三)各级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配,凡接到调动通知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调动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应作出相应处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上班的,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在调配工作中,有关单位应如实提供和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按照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工作人员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工资关系,调出单位对已经调离的人员要及时核销其工资。
(六)凡违反有关规定,不按调配审批权限及调配程序等规定调动的,相关部门不予上编、落户、核拨工资。
五、其他问题
(一)从机关以外调任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办理,从严掌握。
(二)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干部调配的有关具体办法。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