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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直机关干部调配工作的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9-0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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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直机关干部调配工作的规定
州办发〔2004〕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干部调配工作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实现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的。为了理顺州直机关干部调配工作,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有关干部调配工作的规定,结合州直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黔西南州直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三条  干部调配应根据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遵循行政到事业的顺向调动从宽,逆向调动从严;调出州直机关从宽,调入州直机关从严;调下基层从宽,调上机关从严;调入紧缺特需人才从宽,调出紧缺特需人才从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和条件艰苦的地方工作,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
第四条  在有编制和干部控制补员计划的前提下,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入的干部,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身份。新录用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
第五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
第六条  州直机关各单位的正科级(含正科级)以下干部的调动,由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按照科级干部审批的权限负责审批办理。由州委组织部审批办理的报州委分管领导把关,由州人事局审批办理的报州政府分管领导把关。
第三章  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州直机关各单位补充一般工作人员,应先考虑在州直机关内部调整解决,因工作需要,需从州直机关以外调入的,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办理。不得从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直接调入一般工作人员。
第八条  州直机关各单位要在州编委办核定编制数额内调整干部,做到编制数额留有余地,一般实际使用编制数量应不超过单位编制总数的90%,超出部分应严格控制审批。超编的单位原则上不调入干部。
第九条  州委作出决定跨县(市)区域调动任职的干部,其配偶可以随从调动,但应在控编补员计划内办理。原则上按其工作单位对口调动,对口单位编制已满的,可以调剂调动到同类性质的缺编单位。其他夫妻两地分居时间较长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可按规定在任一地联系调动。
第十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按照有关规定需在州直单位安置的,原则上安置到州直的缺编单位。
第十一条  干部试用期未满的,一般不得办理调动手续。干部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期间(包括问题虽已查明,但未作结论)的,不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调配程序
第十二条  州编委对州直各单位实行控编补员计划。州编委办根据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每年初提出的州直机关进人报告,对上年度州直机关自然减员和人员变动情况以及本年度的工作需要,按照“留有余地,逐步补充,分步到位”的原则,提出州直机关本年度补充人员计划报州编委会,州编委会每半年研究下达一次州直机关控编补员计划。
第十三条  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根据州编委下达的控编补员计划,对州直单位实行增人计划卡制度。州直空有编制的单位要求增加人员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州委组织部或州人事局提交增加人员申请。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每半年研究一次。对同意增加人员的单位,发给《黔西南州直属单位增人计划卡》。用颜色区分为三种类型:绿色为州直单位范围内的调动人员卡;黄色为从州直以外调入人员卡;红色为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员卡。黄色卡包含绿色卡的进人范围,红色卡包含绿色卡和黄色卡的进人范围。
第十四条  要求增加人员的单位经批准得到《黔西南州直属单位增人计划卡》后,按照卡的种类,可采取考调、选调的方式选拔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九条和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调入的人员,可以采取商调的方式办理。各单位对调入人员的素质要严格把关,保证调入州直单位的人员有较高的素质。对调入本单位的人员要严格审查,认真研究。研究的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州委组织部或州人事局审批。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黔西南州直属单位增人计划卡》;单位党组(党委)的报告;考调、选调的有关情况和手续材料或商调的有关手续材料;拟调动人员的考察材料或现实表现材料;拟调动人员的廉政表现材料;拟调动人员的体检表;拟调动人员的档案材料。
第五章  调配纪律
第十五条  州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州机编办字(2003)04号文件的规定,在干部未办理调动手续前,一律不准借调、借用。有留职停薪、留职带薪人员而未按规定办理脱离手续的单位,一律不准调入人员。
第十六条  州直各单位要自觉服从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调配的安排,不准拒不执行组织人事部门调入或调出干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调不出、派不进”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调动干部接到调动通知后,应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调动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的,需报经调动审批机关同意。对不服从组织调动和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办理调动手续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干部调动工作必须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严格遵守干部调配工作的各项规定,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涉及干部职务、工资、组织关系等问题,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州委组织部商州人事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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