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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0年第一批签订就业协议选调生名单及签订就业协议等有关事宜的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6-3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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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0年第一批签订就业协议选调生名单及签订就业协议等有关事宜的
通   知
 
根据《关于做好2010年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黔组通[2010]0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贵州省2010年第一批签订就业协议的选调生名单已确定(不含选调计划中仅限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高校毕业生、“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报考职位的拟选调对象名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拟选调对象名单公示
经过笔试、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合格的考生,根据选调计划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拟选调对象(未参加面试或体检的考生、面试考察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以及自愿放弃选调的考生不再作为选调对象,所空缺名额按笔试成绩排名向下递补),经研究,共确定拟选调对象591名(其中基层党政机关拟选调对象523名,基层检察院拟选调对象68名)。现将《贵州省2010年第一批签订就业协议的选调生名单(基层党政机关)》、《贵州省2010年选调生第一批签订就业协议名单(基层检察院)》附后公布,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851-5892549,公示期为2010年6月13日至6月21日)。
目前“仅限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高校毕业生、‘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职位的考生考察工作还未完成,待考察工作结束后,再研究确定拟选调对象名单。
二、签订就业协议
拟选调对象根据本人所填报职位,由贵州省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与拟选调对象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具体要求为:
(一)报考基层党政机关选调生拟选调对象就业协议的签订
1、根据拟选调对象所报职位,基层党政机关的拟选调对象与所报职位所在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签订就业协议(其中:报考贵阳市或遵义市相关县<市、区>基层党政机关的拟选调对象,与贵阳市或遵义市委组织部签订就业协议)。
2、拟选调对象在《就业协议书》封面“用人单位”栏须填写本人所报职位所在市(州、地)基层党政机关(如:XX市基层党政机关,XX州基层党政机关,XX地基层党政机关);在“毕业生情况及意见”的“应聘意见”栏或“备注”栏须填写:“本人自愿服从组织分配,到县级以下基层党政机关工作两年以上;同时,根据《公务员法》、《贵州省选调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五年内,本人不提出辞职,也不参加各类新录用公务员的考试”。
3、贵州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按要求填写《就业协议书》后交本校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加盖公章后于2010年6月18日前统一交贵州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公务员管理处)。
4、贵州省外高校应届毕业生按上述要求填写《就业协议书》并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印章后于2010年6月21日前(以邮戳为准)寄(送)各相关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具体通讯地址附后)。
5、拟选调对象不服从分配或未按期寄(送)《就业协议书》的,视为放弃选调,出现的缺额从相应职位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二)报考基层检察院选调生拟选调对象就业协议的签订
1、报考基层检察院的拟选调对象统一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签订就业协议。
2、拟选调对象在《就业协议书》封面“用人单位”栏须填写本人所报职位“单位名称”的检察院(如:贵阳市XX区检察院,遵义市XX县检察院,遵义市XX市检察院,XX市所辖基层检察院、XX州所辖基层检察院,XX地区所辖基层检察院);在“毕业生情况及意见”的“应聘意见”栏或“备注”栏须填写:“本人自愿服从组织分配,到县级以下基层检察院工作两年以上;同时,根据《公务员法》、《贵州省选调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五年内,本人不提出辞职,也不参加各类新录用公务员的考试”。
3、贵州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按要求填写《就业协议书》后交本校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加盖公章后于2010年6月18日前统一交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
4、贵州省外高校应届毕业生按要求填写《就业协议书》并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印章后于2010年6月21日前(以邮戳为准)寄(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观山东路2号,邮编:550023)。鉴于签定后的《就业协议书》将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直接邮寄给拟选调对象本人,请拟选调对象将本人的通信地址、邮编及最新联系电话随《就业协议书》一并寄(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5、拟选调对象不服从分配或未按期寄(送)《就业协议书》的,视为放弃选调,出现的缺额从相应职位面试考察及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三、分配原则
按《关于做好2010年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黔组通[2010]06号)文件有关要求分配。
四、其他要求
(一)按文件规定,选调生户籍可转回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移到工作所在地。
(二)拟选调对象党组织关系分别寄有关市(州、地)党委组织部,有关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再向录用单位转移。
(三)报考基层党政机关的选调生档案由省内外高校在封面上标注“选调生”字样后分别寄有关市(州、地)党委组织部。报考基层检察院的选调生档案寄送地址见《就业协议书》相关栏目。
附件:
1、《贵州省2010年第一批签订就业协议的选调生名单(基层党政机关)》点此下载
2、《贵州省2010年第一批签订就业协议的选调生名单(基层检察院)》点此下载
3、《就业协议签订单位联系方式》点此下载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2010年6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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