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文件
州党办发〔2017〕6号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津贴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义龙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兴义军分区,各高等院校,州管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
《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津贴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津贴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州和科技兴州战略,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社会各类人才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津贴享受对象及标准:
(一)“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每月5000元;
(二)贵州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国务院津贴获得者、博士生导师,主持并获部、省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每月1500元;
(三)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月1200元;
(四)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月900元;
(五)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
(六)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300元。
(注:1.重复身份的按高津贴执行,不重复发放;2.以上表述的企事业单位均不包含参公。)
高层次人才津贴的享受对象均为在管理期内的在职人员;到我州挂职且在原单位未领取相关人才津贴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人才津贴。
第三条 经费解决渠道。人才津贴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在州直单位和州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州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核心专家、省管专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具有正高、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津贴由州级财政承担;属县(市、新区)的由各县(市、新区)财政承担;在自收自支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经费自筹解决;中央和省在州单位、民营经济企业可参照执行,经费自筹解决。
第四条 计算时间和计算方式。人才津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月计算。对新评聘的正高、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津贴从次月起计算;对新当选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津贴从次月起计算;对调离我州的,津贴计算到调离当月;对退休的,津贴计算到退休当月;对被取消相应资格的,津贴计算到取消当月;对有试用期的相关人员,津贴从转正且聘用到相关岗位次月起计算。
第五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人才津贴的申报,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州人社局审批后按月发放;对新当选、新评聘的人员,由本人取得相关资格次月报所在单位及州人社局审批后按月发放。
第六条 鼓励在职教育。在我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在职取得学历学位博士研究生资格后,承诺在我州服务时间不少于五年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津贴实施办法》(州党办发〔2015〕1号)同时废止。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