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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津贴实施办法(修订)》州党办发〔2017〕6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7-1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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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文件

 

州党办发20176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津贴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义龙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兴义军分区,各高等院校,州管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

《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津贴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0

 

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津贴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州和科技兴州战略,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社会各类人才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津贴享受对象及标准:

一)“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每月5000元;

(二)贵州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国务院津贴获得者、博士生导师,主持并获部、省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每月1500元;

(三)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月1200元;

(四)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月900

(五)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

(六)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300元。

 

(注:1.重复身份的按高津贴执行,不重复发放;2.以上表述的企事业单位均不包含参公。)

高层次人才津贴的享受对象均为在管理期内的在职人员;到我州挂职且在原单位未领取相关人才津贴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人才津贴

第三条  经费解决渠道。人才津贴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在州直单位和州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州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核心专家、省管专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具有正高、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津贴由州级财政承担;属县(市、新区)的由各县(市、新区)财政承担;在自收自支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经费自筹解决中央和省在州单位、民营经济企业可参照执行,经费自筹解决。

第四条  计算时间和计算方式。人才津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月计算。对新评聘的正高、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津贴从次月起计算;对新当选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津贴从次月起计算对调离我州的,津贴计算到调离当月;对退休的,津贴计算到退休当月;对被取消相应资格的,津贴计算到取消当月;对有试用期的相关人员,津贴从转正且聘用到相关岗位次月起计算。

第五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人才津贴的申报,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州人社局审批后按月发放对新当选、新评聘的人员,由本人取得相关资格次月报所在单位及州人社局审批后按月发放。

第六条  鼓励在职教育。在我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在职取得学历学位博士研究生资格后,承诺在我州服务时间不少于五年的,一次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实施。《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津贴实施办法》(州党办发〔20151号)同时废止。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2017年4月12印发

2017年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文件类型: .doc 2fd7725c0018dd9c2cb596841547393d.doc (35.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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