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建筑、交通、水利、供电、公路等各类工程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1)《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劳社局发[2004]121号);
(2)《关于建立各类工程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州劳社局发[2009]18号)
2、实施单位:黔西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黔西南州建设局、黔西南州财政局、黔西南州交通局、黔西南州水利局、兴义供电局、兴义公路管理局
3、执行方法:工程在建中,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该账户中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工程竣工经检查,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经督促仍不整改的,要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清欠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情况下,用工资保障金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并计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总量;没有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工资支付基本情况向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将工资支付情况公示一周,确实无拖欠的,凭建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资保障金领取凭证领取缴纳的工资保障金。
(1)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障金;
(2)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4%缴纳工资保障金。
5、适用对象:在我州境内的交通、水利、供电、公路等建筑工程项目工地务工被拖欠工资的务工人员。
(1)新建项目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款存入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的项目不得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已基本完工且已全部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支付基本情况向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经审核属实的可不予缴纳;在建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的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立即将施工单位纳入“不良业主”和“不良施工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2)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况的,经核实无误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工资保障金账户中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金额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领取工资保障金时从缴纳费用中扣除。
1、政策依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就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25号)、黔西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黔西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就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州劳社局发[2009]94号)。
2、实施单位: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定点培训机构
(1)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150元/人(其中招生宣传组织费含送往培训学校的单位程车费120元/人,培训监管费30元/人);
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外籍务工人员,有培训就业愿望的以下城乡劳动者,可参加就业技能特别培训,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
(1)失去工作、需要提升就业技能的返乡农民工;农村2008年、2009年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2009届前毕业未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我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属于我省生源的省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本通知出台前因企业停产或经济性裁员而新增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
7、办理程序:定点培训机构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开班计划,培训过程中接受就业培训专项检查组的检查,培训结束后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的相关资料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3、执行标准:技术性培训每人790元,引导性培训每人370元。
7、办理程序:由省办下达培训指标到各县,各县市扶贫办、教学点根据指标要求,做出项目文本,报州扶贫办向省办申报。
7、办理程序:由省办下达培训指标到各县,各县市扶贫办、教学点根据指标要求,做出项目文本,报州扶贫办向省办申报。
7、办理程序:由省办下达培训指标到各县,各县市扶贫办、教学点根据指标要求,做出项目文本,报州扶贫办向省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