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义务兵家庭优待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
 
3、执行标准:以县为单位,城镇标准为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标准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
 
7、办理程序:由乡镇民政部门造册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拨款后直接兑现给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黔民发[2009]75号)。
 
3、执行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92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0元;州、县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20元。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州级财政、县级财政。
 
5、享受对象: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7、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审定;省民政厅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黔民发[2009]75号)。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 一级 | 因战 | 26080 | 
        
            | 因公 | 25250 | 
        
            | 因病 | 24430 | 
        
            | 二级 | 因战 | 23600 | 
        
            | 因公 | 22360 | 
        
            | 因病 | 21530 | 
        
            | 三级 | 因战 | 20700 | 
        
            | 因公 | 19460 | 
        
            | 因病 | 18220 | 
        
            | 四级 | 因战 | 16970 | 
        
            | 因公 | 15320 | 
        
            | 因病 | 14080 | 
        
            | 五级 | 因战 | 13250 | 
        
            | 因公 | 11590 | 
        
            | 因病 | 10760 | 
        
            | 六级 | 因战 | 10350 | 
        
            | 因公 | 9800 | 
        
            | 因病 | 8280 | 
        
            | 七级 | 因战 | 7870 | 
        
            | 因公 | 7040 | 
        
            | 八级 | 因战 | 4970 | 
        
            | 因公 | 4550 | 
        
            | 九级 | 因战 | 4140 | 
        
            | 因公 | 3310 | 
        
            | 十级 | 因战 | 2900 | 
        
            | 因公 | 2480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  |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 城镇 | 7940 | 7110 | 6690 | 
        
            | 农村 | 4760 | 4550 | 4350 |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 18080 | 7820 |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省级财政
5、享受对象: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2)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的评残,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后,报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署审查意见,报省民政厅审批。
 
(4)革命烈士的审批:死者家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以人民政府名义行文报州人民政府,抄报州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州人民政府行文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按照省政府的批办单,代政府行文批复。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黔西南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州府办发[2009]81号)。
 
2、实施单位: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
 
4、资金来源:(1)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2)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3)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4)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5)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5、享受对象:本州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参战伤残民兵(民工)、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7、办理程序:凭伤残证、抚恤证、定补证及《优抚医疗本》在定点医院或民政部门报销、结算。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黔民发[2009]75号。
 
3、执行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66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0元,州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0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60元。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州级财政、县级财政。
 
5、享受对象: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回乡务农的人员。
 
注:各县市按黔府办发(2005)51号文件规定比例建立和完善自然增长机制。
 
1、政策依据:《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州府通[2007]26号)和《黔西南州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州府办法[2009]126号)。
 
3、执行标准:按照审核审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与保障标准差额进行确定。
 
5、享受对象: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农村居民。
 
7、办理程序:个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并将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保障范围。
 
1、政策依据:《黔西南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州府办发[2003]65号)。
 
3、执行标准:按照审核审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与保障标准差额进行确定。
 
5、享受对象:具有我州常住城市居民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保障标准的人员。
 
7、办理程序:个人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社区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并将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局进行审批,县级民政局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保障范围。
 
1、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
 
3、执行标准:按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及标准进行救助。
 
4、资金来源:上级民政部门下拨医疗救助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5、享受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救助的困难群众。
 
6、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政府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实施救助。
 
注:州级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没有统一的标准,文件执行以上级文件为准。各县制定了工作方案,对救助标准进行了明确。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民发[2006]146号)。
 
3、执行标准:分散供养每年每人不低于800元,集中供养每年每人不低于1200元。
 
5、享受对象: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7、办理程序: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2、实施单位:各县(市)组织部、顶效开发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执行标准:全州在任村干部补贴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最低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300元。各地在任村干部补贴标准低于最低标准的,调整到最低标准;高于最低标准的,可以保持不变。在任村干部调整后的生活补贴标准,从2009年1月起执行。同时,建立和完善在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增长机制,每3年对经考核合格的村干部,每人每月最低增加30元生活补贴。
 
4、资金来源:在任村干部补贴经费从2009年起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计生专干生活补贴由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生活补贴由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财政按4:3:3比例分担。
 
2、实施单位:各县(市)组织部、顶效开发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按照全省最低标准,全州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统一为:
 
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1000元;
 
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为1200元;
 
(2)各地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的标准低于最低标准的,补足差额;高于最低标准的,可以保持不变。原已参加各类保险,其保险收益低于最低标准的,补足差额;高于最低标准的,可以保持不变。
 
(3)符合生活困难补贴发放条件的离任村干部去世当年,除发放当年补贴外,增发一年补贴作为抚恤金。
 
(4)各地可在确保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制定本地的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定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的增长机制。
 
4、资金来源:离任村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经费从2009年起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财政按4:3:3比例分担。 
 
6、办理程序:乡镇调查摸底造册-上报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年终由乡镇按年发放。